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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謝國和、謝林勤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440元,應再補繳5,06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相對人即被告謝國和、謝林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法律條文等)1份,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逕寄送相對人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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