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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玉慈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元聖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屬相對人所有門牌號碼為雲林縣○○鄉○○村○○0○00號房屋之現今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歷次異動索引(權利人欄位均請勿隱匿)。
二、相對人元聖峯之父元同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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