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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建庭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速來本院閱卷(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並依他造人數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 │說明 │
├──┼───────────┼────────────────────┤
│ 1 │查報被繼承人陳方之全部│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
│ │遺產,並以全部遺產為訴│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 │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
│ │聲明(如有起訴狀所列不│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
│ │動產以外之遺產,應追加│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
│ │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之│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照)。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
│ │暨提出載明以全部遺產為│對全體繼承人以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
│ │訟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於起訴狀以全部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之應受判│
│ │聲明之準備狀,及更正起│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難以確定遺產分割之對│
│ │訴狀有關各繼承人應繼分│象及範圍,依前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 │比例之記載(應依被告人│ │
│ │數檢附繕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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