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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顏進財
鄭麗月
上列原告與顏岑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0,41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632.24平方公尺×95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6)≒400,418元(元以下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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