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75號
原 告 謝承鍀
被 告 胡新鳳
葉榮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胡新鳳之住所地在雲林縣,被告葉榮祥之住所地在臺東縣臺東市,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而原告所指被告二人通姦、相姦之侵權行為地係在宜蘭、花蓮、臺東等地,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依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