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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77號
原 告 陳正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爐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提出蘇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 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起訴時以蘇看為被告,惟蘇看已於105年10月13日死亡,經本院於108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蘇看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僅於108年5月3日提出民事起訴狀,主張蘇看之繼承人為蘇玉宗、蘇名湖、蘇玉燕、蘇名珠等人,惟就本院命補正之「蘇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均付之闕如、拒不補正,致本院無從判斷蘇看之繼承人究為何人、被告補正之起訴狀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茲再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速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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