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補,14,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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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霜、李松智等2人(下稱被告李麗霜等2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鄉吉心段39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下稱系爭6筆土地),與系爭6筆土地關於現所有權人即被告李松智之應有部分(分別為60分之11、1分之1、1分之1、25,800分之10,225、9分之1、1分之1)之歷次異動索引。

二、補正被繼承人李張雪(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5年3月26日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補正被告李麗霜、李松智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李張雪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於起訴狀提出資料佐證李張雪之遺產僅有系爭土地而已,致本院難以確定撤銷遺產分割之範圍,依前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自行向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系爭6筆土地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5日(權狀字號:105彰北地字第000000至009935號)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含分割協議書、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其印鑑證明)並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且自行更正本件訴之聲明內容。

五、又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38年台上字第308號判例參照)。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麗霜等2人協議分割李張雪薪鈴所遺系爭6筆土地,被告李麗霜將其應繼分無償移轉予被告李松智,其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李麗霜等2人間就系爭6筆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即應以該協議之當事人一同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另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準備書狀(補正適格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正確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

六、末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應以李張雪所遺全部遺產為撤銷之訴訟標的,依前揭說明,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或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全部遺產)價額比較以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算至起訴時即107年12月25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督促(訴訟)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或以全部遺產標的價額為準。

原告起訴時僅記載債務人即李麗霜積欠債務為新臺幣(下同)108,879元,暨其中關於本金47,694元部分,自10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未清償,並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並繳納裁判費1,110元,惟所提出資料並未足供認定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復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之訴訟標的,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命補正查報如左列事項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較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後,補繳本件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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