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補,242,2019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鄭萬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春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被告鄭春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