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卓岳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德(歿)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上開土地之都市計畫(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上開土地共有人全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共有人中如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四、提出陳保德、陳正隆、黃乾輝、陳豐實、陳木串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五、補正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他共有人人數附繕本。
六、請繪製欲分割之共有土地現場簡圖,簡圖內容應包括鄰近道路狀況、地上建築物位置(應標示所有人或使用人、建物門牌、構造、材質、建築年代、有無保留意願?)、土地使用狀況、附近街廓及商業活動狀況、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大略位置,並將簡圖標示之內容拍攝照片(起訴狀均未說明,請儘速補正)。
七、系爭土地是否有合法建物?若有,請提供建物謄本。
八、以圖說指明與系爭土地毗鄰之土地所有人及使用狀況,並提供各該毗鄰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