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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316號
原 告 翊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鳳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建新、張雅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復有明定。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㈠請提出被告孫建新、張雅惠(下稱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表明向被告等為請求之聲明金額各為何?又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所載係指被告等應分別或共同或連帶給付原告若干元?另請一併說明對被告等請求金額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款項所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㈢就請求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輛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244,082元,請確認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估價單上,關於零件費用應如何計算折舊,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後,特定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再據所受利益客觀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㈣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蓋用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應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㈤請重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等收受。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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