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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楊紹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岑怡亨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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