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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欣菱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速來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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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補正事項 │ 說明 │
│號│ │ │
├─┼───────────┼─────────────────────┤
│1 │查報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
│ │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全│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 │體被告無省略記事之最新│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 │戶籍謄本(如有起訴狀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 │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
│ │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
│ │人者,應追加該等繼承人│繼承人及以全部協議分割之遺產整體為之,然原│
│ │為被告);暨提出載明全│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全部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
│ │體適格被告姓名、住居所│居所,依前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
│ │之準備狀(應依被告人數│ │
│ │檢附繕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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