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補,7,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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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莊滿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第一類土地謄本可知,被代位人巫圳杰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故請陳報被代位人巫圳杰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份比例為何?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再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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