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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9號
原 告 詹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詹滿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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