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訴,1,2019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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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訴字第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酉華、謝慧穆、謝酉芳、謝宇筑即謝秀山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3,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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