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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云妘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廖云妘、廖日廷應在新臺幣509,096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2.68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將領取被繼承人廖俊源之勞工退休金給付予聲請人云云。
惟查: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業已規定: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 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 如下:⑴配偶及子女、⑵父母、⑶祖父母、⑷孫子女、 ⑸兄弟、姊妹」而以相對人廖云妘等人為被繼承人廖俊 源之子女,其係依勞工保險條例領取並行使其法定取得 之權利,並無不當得利等問題。
再依同條例第27條第3項 、第29條規定:「勞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 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 退休基金。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 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可明勞工退休金不論 在得否強制執行、請領權人及無人領取之最終歸屬等情 形,均與被繼承人死亡後之遺產性質顯有差異,是勞工 退休金之性質應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
故相對人廖云紜 等人以遺屬身分請領被繼承人廖俊源勞工退休金應尚非 遺產繼承。
聲請人亦無從聲請強制執行。
(二)再者,聲請人已對被繼承人廖俊源取得本院108年度司執 字第41534號債權憑證,其私權業獲執行力確保,如認相 對人有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 2即得持該債權憑證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
如因持前開 債權憑證執行無著,僅係強制執行層面問題,並無再重 新聲請調解以取得新執行名義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不能調解,亦無調解必要,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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