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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健瑭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繼承人黃健瑭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62,86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而被繼承人黃字或黃吳美女死亡後,其繼承人黃健瑭於本身無資力情況下,竟故意於繼承後,於民國107年3月16日,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應繼分無償分割予由黃○○取得,已損及聲請人債權,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人間之分割遺產行為,有害及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健瑭之債權,如欲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自應先證明上開建物原為相對人黃健瑭因繼承所有。
然經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黃健瑭之戶籍資料,查相對人黃健瑭之父母黃字、黃吳美女俱存,並無聲請人所述相對人黃健瑭已為繼承人之繼承事實發生。
本件相對人黃健瑭既無繼承前開土地之情形,自亦無從為何處分,本件聲請人主張,純屬聲請人臆測而濫為聲請調解。
是本件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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