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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11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 告 許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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