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16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被 告 謝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