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9,斗小,284,2020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2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鐘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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