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13號
原 告 張又文
被 告 蕭廉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小調字第87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