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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淑婷
被 告 謝樹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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