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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小字第33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蕭志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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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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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欄第一行「被告應給│「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
│ │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參仟貳佰柒拾玖元」 │
│ │佰肆拾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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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文欄第四行「其中新臺│「其中新臺幣玖佰捌拾壹元由│
│ │幣捌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被告負擔」 │
│ │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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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二行「│「被告應給付原告64,535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65,535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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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得心證之理由欄第三項第│「又系爭車輛係於108年7月10│
│ │十二行至第十四行「又系│日領照使用,亦有上開行車執│
│ │爭車輛係於107年7月10日│照附卷可佐,則迄至本件車禍│
│ │領照使用,亦有上開行車│時即108年9月1日,實際使用 │
│ │執照附卷可佐,則迄至本│日數1月22日」 │
│ │件車禍時即108年9月1日 │ │
│ │,實際使用日數1年1月22│ │
│ │日」 │ │
├──┼───────────┼─────────────┤
│ 5 │得心證之理由欄第三項第│「已使用2月,則零件扣除折 │
│ │二十四行至第三十四行「│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3,964│
│ │已使用1年2月,則零件扣│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
│ │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成本÷(耐用年數+1)即452│
│ │為36,724元【計算方式:│20÷(5+1)≒7537(小數點 │
│ │1.殘價=取得成本÷(耐│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 │用年數+1)即45220÷(│(取得成本-殘價)×1/(耐│
│ │5+1)≒7537(小數點以 │用年數)×(使用年數)即(│
│ │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45220-7537)×1/5×(2/12│
│ │=(取得成本-殘價)×│)≒1,256(小數點以下四捨 │
│ │1/(耐用年數)×(使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
│ │年數)即(45220-753 7│(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
│ │)×1/5×(1+2/12)≒ │45220-1256=43964】。故原│
│ │8,793(小數點以下四捨 │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系爭車│
│ │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輛修理費用應為扣除折舊額後│
│ │值=(新品取得成本-折│之零件費用43964元,加計鈑 │
│ │舊額)即45220-8793= │金8,874元、烤漆10,441元合 │
│ │36427】。故原告得向被 │計為63,279元(計算式:4396│
│ │告請求賠償之系爭車輛修│4+8874+10441=63279), │
│ │理費用應為扣除折舊額後│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系爭│
│ │之零件費用36,427元,加│車輛修復費用之金額應為632,│
│ │計鈑金8,874元、烤漆10,│79元。」 │
│ │441元合計為55,742元( │ │
│ │計算式:36427+8874+ │ │
│ │10441=55742),是原告│ │
│ │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系爭車│ │
│ │輛修復費用之金額應為 │ │
│ │55,74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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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得心證之理由欄第五項第│「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3,279元│
│ │二行「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
│ │55,74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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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得心證之理由欄第五項第│「依兩造勝敗比例由被告負擔│
│ │六行至第七行「依兩造勝│981元(計算式:63279÷6453│
│ │敗比例由被告負擔864元 │5×1000=981,小數點以下四│
│ │(計算式:55742÷64535│捨五入),餘19元由原告負擔│
│ │×1000=864),餘136 │。」 │
│ │元由原告負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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