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9,斗簡,157,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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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一、原告主張:
  4. (一)原告於民國103年間承攬被告位於彰化縣溪州鄉農地之簡易
  5. (二)上開溫室於104年8月間因蘇迪勒颱風來襲受損,故請原告維
  6. (三)惟B網室於105年9月間又遇梅姬颱風破壞折損,被告要求以
  7. (四)B網室工程款333,288元、C網室工程款127,960元
  8. (五)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9. (六)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10. 二、被告則以:
  11. (一)原告稱被告之溫室係因遭颱風侵襲才毀損,惟同鄉鎮,同規
  12. (二)被告之溫室受損後即聯絡原告處理後續,原告口頭承諾原地
  13. (三)被告以為原告是良心廠商,自知理虧協助全額善後,故未於
  14. (四)原告確實是在105年間就把4張估價單都給被告,然經原告二
  15. (五)原告於106年9月24日向被告催款,被告於Line回覆以「
  16. (六)原告在108年12月31日有跟被告電話聯絡之前,原告的太太
  17. (七)被告主張原告本件請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18. (八)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19. 三、本院之判斷:
  20. (一)按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
  21. (二)另原告所提LINE對話紀錄,被告雖曾於107年1月17日對
  22.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
  23.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24.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25.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6.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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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顏和源
訴訟代理人 林奕伶
被 告 鐘翊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3年間承攬被告位於彰化縣溪州鄉農地之簡易塑膠布網室溫室,工程於年底完工,總工程款含稅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409元。

該溫室符合溪州鄉農會設施補助標準,補助面積0.11公頃,含稅金之造價561,000元,補助金額280,500元,工程完工後被告已付清工程款。

(二)上開溫室於104年8月間因蘇迪勒颱風來襲受損,故請原告維修,惟因溫室受損嚴重,經原告評估,被告同意將溫室材料拆除,原有材料整理再加上新材料,改建於被告位於溪州鄉0.3公頃之農地,於該地原告施作簡易塑膠布網室溫室工程(下稱B網室)。

B網室於105年7月25日完工,工程金額材料79,138元、工資254,150元,共計333,288元。

(三)惟B網室於105年9月間又遇梅姬颱風破壞折損,被告要求以新材料進行維修,原告於105年10月3日進場施作,於105年12月3日施工完成網室工程(下稱C網室),材料27,160元、工資100,800元,共計127,960元。

(四)B網室工程款333,288元、C網室工程款127,960元,合計461,248元(以下合稱系爭工程款),原告屢次催討,被告拒不付款。

原告於108年12月31日再次以電話催繳,被告雖承認積欠工程款,但以生活困頓為由並未付款,兩造於109年2月26日在溪州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惟亦調解不成立。

(五)對被告抗辯之陳述:1.被告辯稱原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惟原告在起訴前於108年12月31日以電話方式向被告催款,被告亦自承系爭工程款尚未給付,故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被告承認債務,消滅時效已中斷,請求權時效應自108年12月31日重新起算。

2.B、C網室遭颱風毀損原因如下:⑴颱風過於強烈;

⑵設置地點的地形所致;

⑶人為因素,有可能是建商,亦有可能是颱風當日被告周邊捲揚操作不當所致。

且二次颱風皆有申請風災補助,網室設施之折損原因應是颱風所致,非可歸責於原告,並不得以此作為抗辯。

3.被告辯稱原告工程有瑕疵,故蘇迪勒、梅姬強烈颱風期間維修費用應為原告所承擔,惟原告於106年9月24日以Line向被告催款,當時被告並未提及颱風前之施作有何瑕疵,且以「目前尚無能力,若有餘力無論多少,定會通知!請體諒、見諒」回覆於原告,由此可知被告所稱原告工程有瑕疵係惡意不給付之推託之詞。

4.被告之溫室、網室因遭二次颱風毀損,均達到農委會之風災補助,風災補助之目的是為了讓農民有經費維修受損之溫室設施,且依颱風強度、受損坪數範圍、受損程度進行評估,但被告一方面拿風災補助,一方面又積欠原告工程款,豈不是一次颱風兩頭賺。

5.原告於施工前已知被告為農民,且因多次颱風之災,需搭建溫室完成有採收才有經費,且因當時搭建溫室時被告即已貸款,原告體恤農民之苦,答應被告會從寬計價,且予以分期付款。

被告抗辯稱原告維修工程拖近1年時間,此因原告不只做被告的工程,需依客戶先後順序施作,且等待時間經原告告知後被告也同意。

6.被告有把溫室的款項付清,但溫室被颱風吹毀後,被告請原告修復,原告到現場表示這是天災,被告需要支付修繕費用,但被告說沒有經費,故原告承諾被告暫緩付錢;

至於被告抗辯沒有估價單,這是因為這是折損的修復,所以沒有估價單,原告有承諾價錢從寬計價。

7.原告在傳Line之前就把估價單給被告了,原告有傳Line給被告表示如果被告方便的話,多少付一些。

原告工人有的會做的,有的比較不會做的,原告跟別人收,也是一天收2,400元,因為原告請來的工人,每天的開銷都是原告支付。

9.原告在108年12月31日有跟被告電話聯絡,當天的錄音對話,被告說「我怎麼那麼笨,笨到說要我擔」,這句話是被告承認欠原告貨款未付;

「當初新做的建案比較多錢,幫我修復的設施,又收一樣多錢」;

原告有問說「我跟你的款項能不能處理」,被告回應「我也很希望,我有錢可以過生活,也很希望可以快跟你處理」,「我真的沒錢,你如果不相信,可以去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有錢,可以扣押給你們。」

,這些內容都是被告承認債務。

10.兩造的對話的內容原告都有提出來,原告的太太沒有說要走法院,原告一年內頂多向被告催討二、三次,也知道催討貨款超過二年就會失效,所以才會做最有利的證據,就是用錄音的方式,原告這幾年都有跟被告催討,Line對話時間是106年9月24日、107年1月17日、107年5月21日,電話催討是108年12月31日。

(六)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1,248元。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稱被告之溫室係因遭颱風侵襲才毀損,惟同鄉鎮,同規格、造價之他人設施均完好無損,僅被告全毀。

(二)被告之溫室受損後即聯絡原告處理後續,原告口頭承諾原地復原,故未提出任何估價單或施工圖給被告看,過了很久,才把溫室拆除,後又改口建為網室設施會比較快,被告希望早日完工,繼續耕作,故讓原告負責處理。

(三)被告以為原告是良心廠商,自知理虧協助全額善後,故未於施工前出示估價單,豈料工程延宕一年,直至隔年7月才完工,因工程草率,於同年9月再因颱風吹倒全毀。

(四)原告確實是在105年間就把4張估價單都給被告,然經原告二次修復後,不久即送帳單給被告要收款,金額高達40幾萬元,被告不同意此工程款項。

(五)原告於106年9月24日向被告催款,被告於Line回覆以「2017目前尚無餘力,若有餘力,無論多少,定會通知,請體諒、見諒」,是因為交談過程中,原告有用很客氣的態度跟被告研究這帳款如何處理,被告當時還沒有仔細的看估價單,因為原告有先電話跟被告說可不可以先付一些,被告因當時沒有錢,才會傳這個訊息。

在106年9月24日傳Line之前,被告跟原告有先電話聯絡,當時原告並沒有要求被告給付本件請求的數額,只是說看有多少,先給多少。

(六)原告在108年12月31日有跟被告電話聯絡之前,原告的太太有先打電話給被告,被告會這樣子講,是因為被告不知道原告在錄音,因為原告一直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覺得很煩,才會用揶揄的口氣說:我也希望我自己有錢可以過日子。

並非承認有債務的意思。

至於第二段強制執行的部分,因為上一通電話,原告太太打給被告時說要走法院,原告打來時,被告才會很不開心的說,被告就真的沒錢,如果不相信,就去法院強制執行,因為到了法院就一定要拿出證據,並不是原告空口說叫被告拿出多少錢就多少錢。

(七)被告主張原告本件請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八)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而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第127條第7款、第128條前段、第129條第1項第1、2款、第130條、第13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四紙、兩造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惟被告以前詞置辯。

經查,原告所施作之B網室係於105年7月25日完工、C網室則於105年12月3日完工,則原告對於上開B、C網室之承攬報酬請求權,應分別於107年7月25日、107年12月3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曾於106年9月24日以LINE通知被告「鐘先生你好…今年收成好嗎?方便的話,貨款可否多少付一些。

謝謝你!」而為請求,被告則於翌(25)日回覆「目前尚無能力,若有餘力無論多、少定會通知!請體諒、見諒」等語,有原告所提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證,參以被告於本院109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時,自承原告確實有在105年間將B、C網室之工程估價單共四紙交付被告,足見被告於106年間原告催款時,明知原告係針對B、C網室上開四紙估價單所載債務為催討,仍回覆「目前尚無能力,若有餘力無論多、少定會通知」等語,確有承認債務之意。

故原告對於B、C網室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其時效均應自106年9月25日被告承認債務時重行起算2年,至108年9月25日止始罹於時效而消滅。

而108年9月25日前,原告雖曾於107年1月17日、5月21日以LINE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惟並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其時效視為不中斷。

原告係遲至109年3月2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亦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證,而其對於被告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已於108年9月25日罹於時效而消滅,故被告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為有理由。

(二)另原告所提LINE對話紀錄,被告雖曾於107年1月17日對原告之請求,回覆「我也不妨老實告訴妳!我根本也周轉不來,…我是真的沒錢,現在也只能看明年有沒有辦法再跟農會貸款,我也希望貸得過,好跟你們清楚,我也很倒霉,從那時候日子開始難過,我也認了!但求你們多體諒吧!」等語,惟緊接著又傳送如下內容:「講白一點!我當初信任你們,跟農會貸款蓋設施,都未收成就全毀(現在每個月都要繳貸款),我認了!後說要協助重建,經過溝通說拆成網室施工較便宜,我接受了(拖很久我田租還是要照付也)我也認了!搭好網室,網室也半毀(又拖了很久,我田租一樣要付也)重建好還歪七扭八,我還自己施工架了幾十支的錏管!結果費用高達幾十萬…(要說天災,你們也口口聲聲說你們其他場都沒倒,那難道我的偷工減料)?」,顯然對於重建後的網室施工品質及金額都有所爭執,難認係承認債務之觀念通知。

又原告曾於108年12月31日打電話給被告請求給付債務,經被告回覆「我也很希望我有錢可以過生活,我也很希望可以快跟你處理,不用這樣一直打電話」、「我跟你講啦!我真的沒錢啦!你如果不相信,可以去法院把我強制執行。

我如果有錢可以扣押給你們」、「我跟你太太談的,你們不接受啊!」、「我覺得我怎麼這麼笨,怎麼會笨到一定要我擔呢?這本來就是要把事情拿到檯面上來」、「該誰負責多少,就讓誰去負責嘛」、「我跟你說,如果現在你要維護我,你要幫我復原,先別說完全責任都是你們,但是最起碼也要有個良心說,今天我們把別人用損壞了,你要把它復原」、「你們總是要給別人承擔責任嗎?」、「你們連修復,都算到你們賺錢這樣」、「這如果沒有拿出來比對,這樣說得過去?」、「我當初跟你說怎樣,然後當初又怎樣?這種沒依據的東西,然後全部叫我吞下去」、「當初新做的建案比較多錢,然後幫我修復設施之後又跟我收一樣多錢,莫名其妙嘛!當我都笨蛋嘛?」、「我跟你說,這樣最單純啦!我們如果走法院就走法院啦!不然你整棟設施拆回去啊!」等語,顯然係對系爭工程款有所爭執,並無承認債務之意思,且原告於108年12月31日之請求,亦係於系爭工程款已罹於時效後之請求,並無中斷時效之效力,原告主張上開對話內容均已顯示被告有承認債務等語,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461,248元,其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且經被告拒絕給付,則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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