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9,斗簡,211,2022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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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福生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福來
陳文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忠賢等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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