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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巨無霸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公司已解散登記,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佐,除被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是以,原告對被告公司提起訴訟,應以清算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查詢被告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或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若有,則應陳報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應提出被告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補正被告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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