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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290號
反訴原 告 顏進清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 上列反
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顏進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反訴原告應陳明於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土地面積及其價額,核算訴訟標的價值併裁判費用。
二、反訴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三、系爭土地之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形,請以文字說明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四、系爭土地具體分割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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