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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洪應額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會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茲依民事訴,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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