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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盈甄即陳秋苓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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