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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120號
原 告 許木川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海水(歿)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邱海水、邱金木、邱金泉、邱炳焜、邱炳章、邱有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該 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邱海水係於臺灣光復前(民國34年10月24日前)死亡,於陳報其繼承系統表時,請注意「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之相關規定。
三、補正記載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亦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並依他共有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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