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19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照、劉進雄、劉育町、劉培玄、劉宜臻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附表:
┌─┬───────────┬─────────────────────┐
│編│ 補正事項 │ 說明 │
│號│ │ │
├─┼───────────┼─────────────────────┤
│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本件原告固以蕭照、劉進雄、劉育町、劉培玄、│
│ │日內,提出彰化縣社頭鄉│劉宜臻為被告,聲明請求上開被告就起訴狀所載│
│ │新厝段106、110地號土地│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
│ │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銷,被告劉進雄應將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
│ │部、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以塗銷。惟查,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 │
│ │)、歷次異動索引(權利│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
│ │人姓名請勿遮掩)、被告│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
│ │蕭照等人之被繼承人劉添│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
│ │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
│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38年台上字第308│
│ │)、被告蕭照等人向彰化│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
│ │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辦理繼│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
│ │承登記之資料,如有再轉│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
│ │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
│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
│ │本(記事欄勿省略)、該│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
│ │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蕭照、劉│
│ │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進雄、劉育町、劉培玄、劉宜臻之被繼承人劉添│
│ │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輝之繼承人間就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
│ │告以外之繼承人及起訴狀│登記,即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其│
│ │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並應對蕭照、劉進雄、│
│ │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劉育町、劉培玄、劉宜臻之被繼承人劉添輝所遺│
│ │被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 │訴訟標的,並提出準備書│項第1款前段及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 │
│ │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
│ │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 │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爰限期命原告補正│
│ │,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左列事項,如依上開資料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
│ │或影本。 │承人及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
│ │ │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
│ │ │的,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 │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 │ │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逾期不補正,│
│ │ │即駁回原告之訴。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