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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28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林、陳顏阿女、陳觀音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
│編號│ 補正事項 │ 說明 │
├──┼───────────┼─────────────────────┤
│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本件原告固以陳春林、陳顏阿女、陳觀音為被告│
│ │日內,提出彰化縣田尾鄉│,聲明請求上開被告就彰化縣田尾鄉仁豐段932 │
│ │仁豐段932-2地號土地登 │-2地號土地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
│ │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予撤銷,陳顏阿女、陳觀音應將該不動產之分割│
│ │、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惟查,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
│ │、歷次異動索引(權利人│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
│ │姓名請勿遮掩)、被告陳│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
│ │春林、陳顏阿女、陳觀音│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
│ │之被繼承人陳勝雄之除戶│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
│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
│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38年 │
│ │(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台上字第30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 │
│ │陳春林、陳顏阿女、陳觀│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
│ │音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
│ │所辦理繼承登記之資料即│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
│ │108年北登資字第054630 │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
│ │號繼承登記資料,如有再│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
│ │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起訴主張│
│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撤銷陳春林、陳顏阿女、陳觀音之被繼承人陳勝│
│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雄之繼承人間就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
│ │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登記,即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其│
│ │告陳春林、陳顏阿女、陳│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並應對陳春林、陳顏阿│
│ │觀音以外之繼承人及起訴│女、陳觀音之被繼承人陳勝雄所遺全部遺產整體│
│ │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為之。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左列事項,如依上開資│
│ │,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料認有所列被告陳春林、陳顏阿女、陳觀音以外│
│ │為被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之繼承人及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 │為訴訟標的,並提出準備│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
│ │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
│ │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
│ │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
│ │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影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 │本或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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