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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55號
原 告 劉紅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昌錦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下同)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1,1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弄0號房屋課稅現值243,100元+被告積欠之租金48,000元=29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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