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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蘇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芊霈間給付買賣價金之訴事件,聲請人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1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已繳納之3,410 元,尚應補繳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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