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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顏榮一
上列原告與謝賴惠美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一、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許進賀、蕭許阿蕉、陳許巧、許誇爐、顏水源、蘇顏愛、蘇顏秀霞、顏貽品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陳報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三、依上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重新提出記載適格、正確之全體被告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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