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9,斗補,188,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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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明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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