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9,斗補,289,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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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亞筑即陳重和之繼承人、陳冠帆即陳重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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