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9,斗補,338,2020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陳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曉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382元(計算式:186平方公尺2287元=425,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