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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奎言、劉宥樓、林**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
│編│ 補正事項 │ 說明 │
│號│ │ │
├─┼───────────┼─────────────────────┤
│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本件原告固以鄭奎言、劉宥樓為被告,聲明請求│
│ │日內,提出彰化縣溪州鄉│上開被告就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
│ │圳寮段866、867地號土地│地及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為│
│ │及彰化縣溪州鄉仁愛段21│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劉宥樓│
│ │0、21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應將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惟查,│
│ │類謄本(地號全部、權利│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 │
│ │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
│ │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
│ │勿遮掩)、被告鄭奎言、│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
│ │劉宥樓之被繼承人鄭茂盛│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
│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
│ │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上字第978號、38年台上字第308號判例意旨參照│
│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
│ │、被告鄭奎言、劉宥樓向│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辦│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
│ │理繼承登記之資料即102 │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
│ │年北登資字第029600號登│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 │記資料,如有再轉繼承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 │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鄭奎言、劉宥樓之被繼承│
│ │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人鄭茂盛之繼承人間就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
│ │事欄勿省略);且依上開│割繼承登記,即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
│ │資料如有所列被告鄭奎言│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並應對鄭奎言、│
│ │、劉宥樓以外之繼承人及│劉宥樓之被繼承人鄭茂盛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 │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左列事項,如依上開資料認│
│ │遺產,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有所列被告鄭奎言、劉宥樓以外之繼承人及彰化│
│ │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全體│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溪州│
│ │遺產為訴訟標的,以及查│鄉仁愛段210、211地號土地以外之遺產,應具狀│
│ │報被告鄭奎言、劉宥樓、│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
│ │林**最新戶籍謄本(記│標的,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
│ │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準│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 │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逾期不補正│
│ │、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即駁回原告之訴。 │
│ │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 │
│ │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 │
│ │繕本或影本,以及被告劉│ │
│ │宥樓、林**向彰化縣北│ │
│ │斗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登│ │
│ │記之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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