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9,斗補,390,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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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林兆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鄭○○等人之姓名,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依法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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