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9,斗補,405,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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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05號
原 告 余勇健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余勇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洋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葉洋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於本件訴訟,請求返還房屋部分,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33,300元;

租金合計160,000元,總計493,3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9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請依法繳納。

三、提出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之附件編號(B)之鐵皮屋所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並查報前開鐵皮屋坐落大略位置及面積(以地籍圖說方式查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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