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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顏秉毅對被告森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債權存在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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