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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阮金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樞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本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相對人21世紀不動產彰化溪湖加盟店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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