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小,10,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楊宗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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