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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1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黃家宏
被 告 蔡松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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