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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28號
原 告 林昱成
被 告 謝宗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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