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小,177,2021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7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孫曼玲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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