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小,230,2021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230號
原 告 朱梓溶
訴訟代理人 廖思穎
被 告 許菫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看護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同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查原告原以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許瑤諸、許菫容給付本件看護費用,嗣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當庭撤回對被告許瑤諸之起訴,並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原告撤回許瑤諸訴訟部分,程序上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辨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為彰化縣安家照顧勞動服務合作社服務員,被告前委託原告自110年3月6日起至同年月14日起共計8天在署立彰化醫院看護其母親許瑤諸,約定每日費用新臺幣(下同)2,600,合計20,800元,被告雖於110年3月29日匯款16,000元,惟尚積欠4,800元未給付,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爰依看護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略稱:該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五、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簿、中華郵政存褶明細等件為證,被告除於異議狀中泛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看護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