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0,斗小,322,2021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322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李正道
被 告 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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