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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42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鄭穎聰
陳國偉
被 告 劉逸卿即劉秋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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